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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十二名中管干部被执纪审查 反腐败斗争从未停歇******

  去年三十二名中管干部被执纪审查 专家认为

  反腐败斗争从未停脚歇步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布了2022年最后一条执纪审查信息,主角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康晓峰,退休9个月后落马。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发布的信息梳理,包括康晓峰在内,该栏目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58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审查信息,其中,中管干部32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137人,省管干部410多人,人数均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历年之最。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数据昭示,党中央一直保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意志和气魄,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专家认为,2022年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数据还传递出一个信号,就是为未来5年的反腐败工作开局奠定基础,我国将继续一体推进“三不腐”,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个别领导干部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错误观念。

  持续打“虎”拍“蝇”

  久久为功推动下去

  康晓峰是黑龙江鹤岗本地人,19岁参加工作,经过20年的努力,升任鹤岗市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又经过多个领导岗位的锻炼,于2016年12月担任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22年3月,康晓峰到龄退休,年底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成为年度最后一名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的领导干部。

  2022年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布2022年首个被点名执纪审查的领导干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傅希。

  傅希出生于1975年7月,云南昆明人,曾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2019年9月开始担任西双版纳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在《云南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中,昆明市长腰山过度开发、铭真高尔夫球场违规建设,严重破坏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问题,涉及云南省管干部22人,其中包括时任昆明市晋宁区委书记的傅希。

  2022年9月,傅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信息称:傅希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无视党纪国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等。2022年11月,傅希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显示,2022年,总计有410多名省管干部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

  2022年首个被点名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张永泽,时间是当年1月8日。2022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张永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包括张永泽在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年点名通报执纪审查中管干部32人,数量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之最(2018年23人,2019年20人,2020年18人,2021年25人)。

  此外,2022年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总计有137人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

  这意味着,整个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总计发布580多名领导干部执纪审查信息。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看来,2022年,党中央坚持以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保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数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意志和气魄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宋伟觉得,根据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反腐败从未停脚歇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

  “2022年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反腐败,用事实传递出一个信号,那就是把反腐败看作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为未来5年的反腐败工作奠定基础,久久为功推动下去,个别领导干部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错误观念。”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彭新林认为,未来5年,党的自我革命决不会停一停、歇一歇,将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继续一体推进“三不腐”,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以勇于自我革命赢得历史主动。

  运用专项整治方式

  清除各领域“蛀虫”

  2022年12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张务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张务锋,山东莱芜人,“60后”中管干部,曾任山东省临沂市市长、山东省副省长等职务,2018年3月出任新组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6月,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通报称:张务锋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提拔调动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纪法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梳理发现,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执纪审查粮食系统领导干部11人,例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徐宝义、重庆粮食集团原董事长胡君烈等。

  2022年1月发布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称,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其中包括,“深化粮食购销等领域腐败专项整治”。

  庄德水认为,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具有重大政治战略意义。因此,必须推进粮食购销领域反腐败工作,通过反腐败清除粮食购销领域的“蛀虫”。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专项整治是2022年反腐败的工作重点,上述数据也体现了专项整治的成果。

  在庄德水看来,这也正是2022年反腐败的一个特点,即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运用专项整治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其他反腐败重点领域还包括对年轻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等。

  “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也是2022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梳理发现,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执纪审查中央一级银监系统干部50人;此外,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也相继被执纪审查。

  宋伟表示,2022年的反腐败工作,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腐败问题的整治和查处更加明确,对腐败规律的把握更加深刻,反腐败的治理成效得到了全面提高。

  据彭新林观察,2022年反腐败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用“全周期管理”方式系统推进。即把治理腐败当作一个整体,不仅注重惩治威慑,也做好制约监督、教育引导,将查办案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为一体,系统施治、标本兼治。

  “过去一年反腐败斗争锋芒所指还包括严查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如孙力军政治团伙案,就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混杂、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的最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之一。”彭新林说。

  相关规定陆续出台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

  2022年12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的6起享乐奢靡典型问题,广西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李思敏被点名。

  通报称,2017年至2022年,李思敏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在公司食堂的“一桌餐”及在高档酒店组织的宴请;与家人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旅游安排;收受私营企业主送给的高尔夫球杆,先后多次接受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先后多次因私使用广西科技大学公务车辆。

  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李思敏被执纪审查。一个半月后,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记者统计显示,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总计点名通报高校领域省管干部20多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检查职责、赋予监察权。

  庄德水认为,这意味着,2022年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朝着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又迈出一步,随着中管高校、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释放了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信号。

  2022年1月1日,监察官法开始实施。

  “监察官法的意义在于,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赋予监察官法律地位,使监察官的权责得以明确。”庄德水说。

  此外,2022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同年2月,《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年9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印发,为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等。

  在彭新林看来,2022年,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出台,为完善反腐败规范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反腐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持。

  宋伟认为,目前,我国反腐败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反腐败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且不断将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推进反腐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法治日报)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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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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